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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4]6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6
实施时间: 2004-4-26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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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2003年9月1日起,全省各级国税、地税、工商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1号和云国税发[2003]149号、150号15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基本实现了正常交换。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对加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清理漏征漏管户,夯实征管基础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化建设程度不同步,管理方式上的差异,协作力度不够,交换时间不及时,交换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等因素,导致信息交换工作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信息交换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在税收征管质量审计中,国家审计署驻昆特派办对我省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工作提出了审计意见。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现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确保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实现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税源和户籍监督管理,完善工商和税务登记制度,堵塞工商与税务管理漏洞的一项重要规定和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精神,以及我省云国税发[2003]149号、150号、15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密切协作与配合,切实抓好信息交换具体工作的落实。要从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的交换内容、对象、交换方式、户数核对、交换周期、数据库建设等全方位进行落实,确保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
  二、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号码、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电话、企业类型(行业)、发证日期、有效期限、主管登记机关名称等。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的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应当年检的户数、已年检户数、未参加年检户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2003年年检验照户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同级税务机关。
  6、换证信息:2004年换证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换证的所有户数交换给同级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信息
  1、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2、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纳税人名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3、非正常户信息:认定时间、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
  三、工作要求
  (一)关于登记信息交换周期
  1、从2004年6月1日起,同级交换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必须按月交换,并于月终后15日内进行交换。
  2、基层税务机关对工商历史登记户数进行分段管理,即对2004年6月底以前的工商登记户数作为历史数据进行管理,从2004年7月1日起,必须对新设立(开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吊销登记信息、年检验照信息进行全面的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和年终后45日内两次报送。
  3、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年检验照户数进行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好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未实现正常交换的部门,要尽快将工作落实到位,及时进行交换。交换过程中,由于工商部门数据库管理安全、电子手段等无法进行交换的,不论采取纸质或其他什么方式,必须进行正常交换,不得停止交换。如人为停止交换,造成工作失误,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局将对信息交换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3、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并解决信息交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日常信息交换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将主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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