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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审批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9]1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6
实施时间: 2009-2-6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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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项审核、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现就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权限、受理期限及应注意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1、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
  主要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证明资料(包括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述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2、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主要内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
  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D、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E、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F、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审批权限:企业自行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残疾人员工资
  主要内容:企业安置省内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企业与每位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残疾职工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级)》;
  审批权限:企业自行申报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减免所得额
  (1)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减免税所得
  主要内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证明资料(如“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审批权限:按减免所得额划分120万元以下由各县(市)、区审批,12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主要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证明资料。
  审批权限:按减免所得额划分120万元以下由各县(市)、区审批,12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主要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证明资料。
  审批权限:按减免所得额划分120万元以下由各县(市)、区审批,12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
  (4)技术转让所得
  主要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证明资料(包括技术转让合同)。
  审批权限:按减免所得额划分120万元以下由各县(市)、区审批,12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
  4、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基层税务(分局)所自行审批;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
  主要内容: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3)过渡期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8]1号文件)。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过渡期优惠政策减免的证明资料。
  审批权限:按减免税额划分30万元以下由各县(市)、区审批,3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
  (4)其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详见财税[2008]1号文件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证明资料(软件生产企业要有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明,集成电路企业要出具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证书)。上述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审批权限:按减免税额划分30万元以下由各县(市)、区审批,3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
  5、创业投资企业
  主要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6、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
  主要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享受政策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能证明自己符合抵免政策的证明资料;
  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需报市局审批的,应在次年的3月底前上报市局。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主要内容:企业发生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主要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审批所需资料及审批原则: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凭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某项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企业提供足够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并以此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依据。
  审批权限: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局、市属各直属分局审批;300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报市局审批。
  申报期限: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2月底前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需报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3月底前上报市局。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和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可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局,市属各直属分局审批。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各地对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审批事项,在总局有新的明确之前,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总局原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文件规定执行;对涉及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事项(特别是结转以后年度的审核、审批事项)应建立台帐。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市局将组织抽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修正:

上述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规定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5
实施时间:2011-12-5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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