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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劳社传[2009]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7
实施时间: 2009-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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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加深,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为帮助省内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稳定。根据国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设区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一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将缓缴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计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批准后执行。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缓缴计划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保险费缓缴计划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阶段性免缴基金、调整基数或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采取适当免缴社会保险费、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降低费率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具体调整或降低的标准如下:
  (一)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可采取免缴部分费用的办法。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在2009年采取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基金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并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各统筹地区要降低参保门槛,将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3.37万名退休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困难企业2009年可免缴最长6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工伤保险可适当降低费率。各统筹地区2009年工伤保险费费率暂不上调。在考虑“老工伤”职工纳入统筹和建立“储备金”后,基金结余额能够支付一年以上的,可以利用浮动费率适当降低费率。对于行业企业,2008年之前单位工伤保险费支付金额超过缴费额100%,按规定应当上浮费率的企业,2009年暂不做上浮,维持原缴费费率不变。对于2008年之前单位工伤保险费支付金额低于缴费额20%的企业,2009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规定进行下浮。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对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可下浮两档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实行县级统筹的,调整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设区市统筹的,调整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降低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参加失业保险、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按照稳定就业岗位(即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形式)人数,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均以困难企业中稳定就业人员为补贴对象。
  (一)岗位补贴标准: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保定和邯郸市为2008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其他市为2008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80%。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以设区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为缴费基数;保定、邯郸市以2007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他市以不高于2007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含5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计算补贴数额。
  (三)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按批准的补贴金额及时拨付到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岗位补贴资金按月拨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分别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分别划入财政部门的基金财政专户。
  (四)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稳定就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总数的15%,其中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最高不超过25%。
  (五)严格程序、稳妥实施。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9年度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并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专项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9年3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2009年之内设区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就业再就业资金计划,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组织在岗培训前要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方案、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计划、申请就业专项资金的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而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低于6个月工资的,不能分期支付。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不应少于50%。
  六、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一)认定条件。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认定范围。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高新技术产业、食品、纺织服装、医药、建材建筑,以及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符合当地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三)具体认定工作。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报告。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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