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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9]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5
实施时间: 2009-1-15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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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范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项目管理的认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项目将由过去的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从我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统计看,除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审批外,其他项目将实行备案制。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给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在全面掌握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因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管理理念,认真扎实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管理工作。
  二、做好对纳税人取消审批项目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时间集中的特点。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项目,应提请备案,原则上备案项目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实行一窗式受理服务,在受理纳税人备案项目时,应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附表1),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2),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3),告知纳税人不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应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表4)。(注: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专用章尺寸为:长5cm、高3.3cm,字为宋体。各单位参考李沧分局备案专用章,印模附后)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备案申请,合法获得税收优惠主体资格;要依法进行税收财务会计核算,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于重新备案后执行。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后续管理,将其纳入纳税评估的必评事项,确保备案项目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单位除对备案项目建立相关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台帐外,还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纳税人的全面核查评估工作。要着重审核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并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对,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重点审核其备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有效;审核其备案减免的适用政策是否准确,有无政策适用不当;审核其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相关调整事项是否到位,减免税额核算是否准确无误,备案有效期满后是否及时恢复纳税,等等。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备案项目管理集体审理机制,集体审理机构的人员应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以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部分应在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目录范围内发生的经营业务,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如何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目录的条件,需要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证明、检测报告或其他资格证书等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参考依据。因此,各单位应加强与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起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营造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到位。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在出具报告、证明或年检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别,不断提高自身综合鉴证水平和管理能力,把好备案关口。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有误或有疑点的,应暂停其减免税资格,并同时向市局报告。
  五、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6月底前,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逐户上报详细资料报市局备案;对500万元以下的备案项目分类上报具体企业名单及金额报市局备案。
  各单位执行本规范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1、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在我市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5);(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市信息产业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2、文化体制改革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5)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3、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文书;(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
  4、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科技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5、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版本后,则按新版本执行。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根据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季度预缴申报的适用税率,并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备案期限:当年5月底前。
  6、技术转让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市科技局)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5)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2008年11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减免依据: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证明;(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以上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分了七类,分别是“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同时将项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条件及技术标准均作了规定。2008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提供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证明(市发改委);(4)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9、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以上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提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证明(待财政部、总局等部门下文后定);(4)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二)纸张规格装订顺序
  减免税报批资料全部为A4纸大小。企业附报的各种报表、证照等资料必须全部折成A4纸大小。
  按照资料的序号顺序进行装订。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的填报要求
  有关数据应当与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相互联系。
  往年减税、免税情况及其他项目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科高字[2008]137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建立备查簿,详细记录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税前扣除的附报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三、减记收入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具体的认定办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8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目录分了三大类,第一类是“共生、伴生矿采资源”,其产品原料必须100%来自所列资源;第二类是“废水(液)、废气、废渣”,其产品原料必须70%或100%来自所列资源,但对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煤炉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的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第三类是“再生资源”,其产品原料必须70%或100%来自所列资源。该目录将综合利用的资源内容、生产的产品名称、技术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2008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标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市发改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四、加计扣除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五、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和内容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008年8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2008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附表6),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附表7),并附申请抵扣各年度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3)提供符合环境保护(市发改委)、节能节水(市发改委)、安全生产(市安监局)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六、非营利组织的认定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办法没有出台前,非营利组织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84条规定的条件认定。

相关附件:
附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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