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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19
实施时间: 2008-11-19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0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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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单位:
  现将《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带动全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和工作水平的提高,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会计法》和《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会计领军人才是指,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勇于创新,团队效应突出,在吉林省会计行业具有显著才能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由吉林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队伍建设,指导、监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以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向省财政厅推荐人选,具体培养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省会计领军人才规模自2008年起到2017年止培养100人。
  第二章 人才选拔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对象:取得中级会计及相关专业资格的会计人才;取得会计(及其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取得国家合格成绩证书的会计人员;取得会计(及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决赛人员。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七条 会计领军人才借助“全国统考”方式在省内进行全面选拔。凡满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要求的会计人员,通过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参加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根据考试结果,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与财政部一并顺次选拔产生国家、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候选人,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候选人是省财政厅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章 培养措施
  第八条  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以省财政厅为主导,依托吉林大学等院校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基地,承担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九条 对培养基地要建立培训评估长效机制。评估内容包括:授课师资、培训内容、培养方向、授课方式等。省财政厅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岗位职业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等方面的建议,为测评培训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条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成为研究会计实务,提供会计咨询,宣传会计政策,培训辅导会计制度的专家型人才。
  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个部分。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突出案例教学。集中培训结束时,由培训学校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学员离校期间,实施跟踪管理。学员按照培训学校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一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得少于2篇)。
  第十一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每5年为一个周期,每一个年度,将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项目有学习、工作业绩等情况,实行量化考核淘汰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优良、及格、不及格 。
  经考核,连续5年及格以上者,被确定为吉林省会计行业领军人才。
  每年考核为优秀的,分期选派到省外、国外考察、学习、研修,提高我省会计领军人才的知识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为其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四章 人才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详细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各项表现。加强与学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学员动态,在培训周期内,省财政厅或培训学校每年与学员联系1-2次,跟踪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定期编辑出版学员动态。敦促学员完成自学任务,安排课外跟踪辅导,完善职业指导机制。注重对学员的职业指导,通过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成果汇报、跨行业人才互动等活动,开拓学员的工作视野,开启学员的思维空间,不断增强学员的执业胜任力和岗位竞争力。
  第十四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期满,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吉林省会计行业领军人才荣誉证书》,同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承担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阶段的全部费用,集中培训期间的全部教学、管理费用以及跟踪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他培训所需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承担。
  第十六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会计领军人才的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出国考察等方面。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会计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
  第六章 人才使用
  第十八条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与国家、省级有关人才使用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与人才所在单位的沟通,积极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等专业机构、吉林省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国际性组织、吉林省人才库推荐优秀学员,打造吉林省会计行业品牌。
  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从培养阶段开始,即成为吉林省会计专家工作组成员。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挥会计领军人才在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带动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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