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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物业公司有关营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3]5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3-5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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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北仑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加强社区建设,鉴于物业公司的经营现状和特点,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公司收取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包括停车费、租赁费、修理费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规定,物业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等无差额的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物业公司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装潢垃圾清运费等在2004年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3月5日印发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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