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7]48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0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3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进行的一次重要税收政策调整。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充分认识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其所属县区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各市确定的具体限额要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
  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 残联厅函[2022] 2022/3/1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 2011/7/2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残 渝地税发[2008] 2008/5/30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 2025/2/2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员个人从事生产销售增值税应 渝国税函[2004] 2004/8/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33 2015/7/1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冀地税发[2003] 2003/11/28
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6]47号 2016/8/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 黑政办发[2000] 2000/3/6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