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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6]2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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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审批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系统进行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通过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审批规程》)、《税务行政审批标准》(以下简称《审批标准》)来实现。现将《审批规程》和《审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深刻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在全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省局对涉税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79项,其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5项, 取消非许可审批项目104项(国务院取消23项、总局取消8项、省局取消73项)、保留非许可审批项目70项,并向系统内公布执行。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必须按行政许可法要求进行,对税务非许可项目审批虽然不受行政许可法约束,但国家税务总局钱冠林副局长在全国贯彻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税务非许可审批项目要参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管理,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
  省政府《深化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辽政发[2000]31号)明确指出:“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制定科学规范的操作标准和规程,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审批事项的监管。”
  当前我省涉税审批工作虽然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还不相适应,通过连续三年来的执法检查发现,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审批标准不统一、不明确。表现为:有的审批条件不具体,不明确,缺乏操作性;有的审批依据不甚明确,有的审批权限、审批范围划分不清,存在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征管单位之间审批结果出现偏差。二是审批程序不够规范。目前审批工作所依据的制度办法比较分散、不全,有的年久失修,在程序规定上不尽一致,存在着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琐等等。
  审批工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大量的是通过审批工作来实现,因此,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局决定推行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清理和减少审批项目,制定规范的《审批标准》和《审批规程》,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从根本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实现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二、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制定《审批标准》和《审批规程》来进行。《审批标准》主要是对保留的需要审批的项目逐项制定的,制定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标准化原则:每个项目的审批标准要达到形式规范、内容全面、条件明确、全省统一的标准。二是操作性原则:每个项目的审批标准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使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标准即可进行每个项目的审批操作。每个审批项目的结构内容包括: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审批性质和审批条件。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和审批权限是经过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基本上以省局辽地税发[2004]121号文件为准。审批条件主要是:申请人申请审批的时间、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内容。审批性质主要是明确此项目是重大税政类审批、一般税政类审批、税收征管类审批,以便对照不同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规程》的内容是在保留的70项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涵盖了税收减免审批、税基调整审批,税收征管审批等税收审批行为,主要对审批工作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明确,按照“重大税政类审批、一般税政类审批、税收征管审批”进行了分类,每类审批所履行的程序都是不一样的。
  《审批标准》与《审批规程》是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二者相辅相成,配套使用。《审批标准》是从审批实体上进行规定,《审批规程》是从审批程序上进行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在进行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时,应同时依照《审批标准》、《审批规程》的规定执行,缺一不可。审批项目是动态的,增加和减少审批项目,必须经过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批规程是相对稳定的。
  三、贯彻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
  这次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保证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到位。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举办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审批规程》和《审批标准》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各级政策法规、税政、征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审批规程》和《审批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三)2006年,省局将把《审批规程》和《审批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税务行政审批按性质分为: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税收征管事项审批。
  (一)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是指有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大额无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和大额税基调整审批;
  (二)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是指除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以外的小额无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小额税基调整审批;
  (三)税收征管事项审批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税务行政审批内容:税收减免审批、税基调整审批、税收征管审批
  (一)税收减免审批分为: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无弹性减免税审批。
  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
  无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中有明确规定,普遍适用于具有相同性质的纳税人,且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已明确规定,审批结论唯一的减免税。
  (二)税基调整审批,主要指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
  (三)税收征管审批,主要是指税收征管方面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税务行政审批载体:文件式审批和表格式审批。重大税政类事项采用文件式审批,一般税政类事项和税收征管事项采用表格式审批。
  第六条 税务行政审批应遵循法定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第七条 税务行政审批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审批软件由省局统一开发、使用、维护。
  第八条 税务行政审批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于税收减免申请不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税务行政审批主体是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其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各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审批标准》执行,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
  第十二条 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受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户籍管理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复查,负责审批事项备案归档、建立台帐,并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汇总统计、定期上报。
  县(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户籍管理部门、办税大厅负责接收纳税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再转交综合业务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重大税政类事项的受理,登记台帐,会同税政部门调查,形成审批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制发审批文件,备案归档审批材料,汇总本级审批情况,并定期向同级相关税政部门反馈,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定期向省局政策法规部门报送审批情况。负责一般税政类事项的复核。
  第十四条 省、市局税政部门负责一般税政类事项受理,登记台帐,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定;备案归档审批材料,汇总本级审批情况,并定期向同级政策法规部门反馈。市局税政部门定期向省局相关税政部门报送审批情况。负责重大税政类审批事项的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省、市局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事项受理、登记台帐、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备案归档审批材料,汇总本级审批情况,市局征管部门定期向省局征管部门报送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本着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复查的,需经复查机关的主管局长同意。
  第十七条 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复查,应由二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区)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径直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提交申请书,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基调整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纳税人名称(姓名),地址,税务登记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
  2.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状况;
  3.申请税务行政审批事实情况;
  4.申请税务行政审批的理由、期限、范围、数量、金额以及适用法律政策依据;
  5. 应给予税务行政审批的审批结果;
  6.纳税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名章及年月日;
  7.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提交相关资料的附件清单。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县(区)局受理。县(区)局的综合业务部门受理纳税人申请,对属于本级权限的,且申请资料齐全的要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基调整类)》,经申请人确认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本局申请人户籍管理部门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
  对属于上级权限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径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县(区)局调查。县(区)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本局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对上级委托调查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其他资料经主管局长签字确认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县(区)局审核。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标准》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额正确、调查人员调查认定的申请,由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文书中写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属于上级委托调查的申请,由综合业务部门提交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委托调查机关;
  (二)对于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复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审查后,不予批准,并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县(区)局复查。如有第二十一条(二)款情况,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应向主管局长汇报同意后,进行复查,写出书面报告,对符合条件,按第二十一条(一)款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第二十一条(三)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局审批。县(区)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综合业务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登记台帐,制作审批文件并执行,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省、市局受理。省、市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受理属于本级权限的纳税人申请,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基调整类)》;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退回纳税人。
  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省、市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省、市局调查。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会同税政部门对本级权限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调查,也可委托下级机关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市局审批。省、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政策法规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基调整类)》,对纳税人形成批复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区)局执行。
  第四章 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区)局对一般税政类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复查环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区)局审批。县(区)局局长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综合业务部门根据局长审批意见制作审批文书并执行,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将审批结果登记台帐。
  第二十九条 省、市局受理。省、市局的税政部门受理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纳税人申请,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一般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一般税基调整类)》,准备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省、市局的税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省、市局调查。省、市局税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下级机关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税政部门负责人在《税务行政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省、市局审核。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对税政部门转送的审批资料、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法规部门在《税务行政审批表》中签署意见,退税政部门,提请主管局长审批;
  (二)对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会同税政部门复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后,退税政部门,由税政部门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对纳税人的申请不予批准,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县(区)局或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省、市局审批。省、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一般税政类审批事项,税政部门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一般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一般税基调整类)》,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抄送县(区)局执行
  第五章 税收征管事项审批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区)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径直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提交《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及《审批标准》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县(区)局受理。县(区)局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对属于本级权限的,且申请资料齐全的,逐项序时登记台帐,依纳税人申请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经申请人确认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本局申请人户籍管理部门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规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对纳税人申请不予批准,并连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对属于上级权限的申请,县(区)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径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五条 调查。县(区)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收征管审批事项和上级委托调查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并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本局综合业务部门审核或上报。
  第三十六条 县(区)局审核。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标准》,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调查人员调查认定的申请,由征管部门负责人在文书中写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报县(区)局长审批;
  (二)对于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复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审查后,不予批准,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 县(区)局复查。如有第三十六条(二)款情况,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应向局长汇报同意后,进行复查,写出书面报告,对符合条件,按第三十六条(一)款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第三十六条(三)款办理。
  第三十八条 县(区)局审批。县(区)局局长负责对本级审批权限的税收征管事项审批,综合业务部门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审批文书并执行,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将审批登记台帐。
  第三十九条 省、市局受理。省、市局的征管部门受理属于本级权限的纳税人申请,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准备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退回纳税人。
  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省、市局的征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四十条 省、市局调查。省、市局征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下级机关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其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省、市局审批。省、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税收征管审批事项。征管部门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登记台帐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抄送县(区)局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税政、征管部门应建立《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在受理时详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请时间、审批类型、涉及税种,在审议、审批、审核结束后,详细登记审批期限、审批结果、审批文号。
  第四十三条 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重大税政类、重大税基调整类)》汇总,上报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备案;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一般税政类、一般税基调整类)》汇总,上报市局税政部门备案;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征管类)》汇总,上报市局征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局税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各县(区)局报送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一般税政类、一般税基调整类)》汇总,报送本级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各县(区)局和市局税政部门报送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重大税政类、重大税基调整类、一般税政类、一般税基调整类)》汇总,上报省局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市局征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各县(区)局报送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征管类)》汇总,上报省局征管部门备案;
  省局税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一般税政类、一般税基调整类)》进行汇总,并抄送省局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税政、征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十六条 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税务行政审批表(重大税政类、重大税基调整类、一般税政类、一般税基调整类、征管类)》;
  (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附送存档资料;
  (三)《税务行政审批流程表》、资料清单;
  (四)调查报告、审核意见表;
  (五)《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应归档管理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档案的保管进行检查的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人员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调查人员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及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局应在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送上年度税收减免、税基调整情况的总结报告。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市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税收减免的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政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七章 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做出税务行政审批决定,越权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五十三条 对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审批中有如下行为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连带责任:
  (一)不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给予经济惩戒, 主要责任人每人扣发100元。
  (二)不按规定建立《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给予经济惩戒, 主要责任人每人扣发100元。
  (三)不认真履行调查职责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致使调查情况不实,造成本级及上级部门审批意见有误的,应当责令其待岗,同时给予经济惩戒,主要责任人每人扣发奖金600元。
  (四)在审批过程中无故拖延,致使应批而未批的,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给予经济惩戒,主要责任人每人扣发奖金200元。
  (五)税务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税务行政审批流程表》,对无故超过各环节规定时限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给予经济惩戒,主要责任人每人扣发奖金200元。
  第五十四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审批决定或越权审批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同时给予经济惩戒,主要责任人每人扣发奖金800元;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因失职、渎职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予以审批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接受纳税人财物等情况与纳税人联合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审批工作出现错误的,应当其责令待岗,同时给予经济惩戒,主要责任人每人扣发奖金600元;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市、县(区)局可依照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省局此前制定的各税种《工作规程》中有关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内容以及《减免税管理办法》,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其他由省局及各市制定办法与本规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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