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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6]5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6
实施时间: 2006-5-26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0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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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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