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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4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0
实施时间: 2008-5-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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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消费税申报表从2008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启用。纳税人可直接登陆广州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下载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表格使用。
  二、消费税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通知》规定的各类附报资料。附报资料中的《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为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申报缴税依据,扣缴义务人凭该表办理缴纳代收税款。
  二、各征管单位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在办税大厅张贴《通知》对外公告,并逐户通知经管的消费税纳税人关于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宜,做好相关业务辅导工作,确保消费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衔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附件4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废止。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转发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附件4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税务总局发文附件1、附件3、附件4被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9
实施时间: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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