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30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0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年度清算。
  二、纳税人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3.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省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 和第7项。将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修改为“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办理退税” 。

将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深经贸信息电子 2016/8/1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 鲁国税发[2001] 2001/7/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鄂政办发[2014] 2014/3/1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软件和集成电 沪经信信[2014] 2014/1/1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1/12/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深地税发[2000] 2000/11/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1年第一季 沪地税所[2011] 2011/5/2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浙国税流[2006] 2006/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2012年第一批至第九批软件 粤国税函[2012] 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