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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7]5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5
实施时间: 2007-4-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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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定额做底线,超额用票控,减免严管理,违规重处罚”的征管模式,省局制发了一系列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了全省饮食业税收征管及有奖发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照省局党组提出的“巩固、扩展、提高”六字方针,为进一步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确保全面完成饮食业收入增长重点工作目标,针对饮食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脑定税管理
  (一)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纳税人电脑定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饮食业电脑定税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复查面要达到50%,对原采集的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数据采集不准确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强化限额购票管理,对连续3个月购票没达到限额或超限额购票的饮食业户要进行调查,对定额明显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
  (三)对上年度各市(地)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典调的基础上,分不同档次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综合征收率。
  二、加强有奖发票管理
  (一)积极与当地财政协调,加大奖金投入力度,调整“即刮即奖”中奖金额,适当增加10元到500元单项奖金,最大限度调动消费者索要积极性。
  (二)采取报缴旧发票发售新发票的方式和发票限量供应的办法,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发票报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报缴数据输入微机。各市(地)局要通过《发票综合管理系统》对所属县(区)局发票报缴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大对 “二次摇奖”的宣传力度。省局将每期开奖的时间、开奖方式、宣传内容相对固定,采取上下互动的宣传方式,省局通过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市(地)局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宣传,让“二次摇奖”活动深入人心。
  三、加强饮食业户籍的清理
  (一)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明确其对所管辖范围内饮食业户的监管责任,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巡查、检查,对辖区内管户进行清理,及时掌握辖区内税源增减变动情况。
  (二)加强对未办理工商登记饮食业户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发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各市(地)在不违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发售发票直接扣税的办法解决代开发票的问题。同时,将未办工商登记的名单和企业情况通报给当地同级工商部门,并提请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工商登记或停止经营。
  (三)对已办理工商执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饮食业户,应责令限期补办,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加大涉票案件查处力度
  (一)要明确地税机关对发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部门,落实责任,将举报受理部门的电话向社会公布,并保证电话线路畅通,受理及时,方便举报。
  (二)要严厉查处饮食业户拒开发票和变相拒开发票的行为,充分发挥管理员和稽查部门的作用,对疑点大的饮食业户由管理员或稽查人员进行单户典调,仔细核对其营业额和购票额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并查实以后,按照规定从重处罚并且上调定额。
  (三)加大发票打假工作的力度。省局近期要联合公安、财政等部门,开展一次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发票打假的长效机制。各市(地)局要密切关注假发票动向,发现线索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五、加强日常管理
  (一)严把有奖发票发售环节关,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情况要加强监督,发现购票异常要及时检查,采取限量供应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发票供应数量,避免纳税人自行刮奖、参与“二次摇奖”、串用发票、转卖发票、不及时报缴发票等问题发生。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将饮食业税收收入、发票印制、发售数据、发票报缴、奖金兑付、发票定额内外发售、违规处罚等各项数据按要求及时准确地输入微机,市(地)局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
  (三)各市(地)局要充分发挥《发票综合管理系统》监控作用,加强数据比对分析,按季通报饮食业税收征管及收入情况,季度终了10日内向省局(征管处)上报饮食业税收征管有关情况的报告,并按省局要求通过《发票综合管理系统》上报相关报表。
  (四)严把税收优惠审批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堵塞管理漏洞,坚决取缔和打击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对优惠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已达起征点的、人员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饮食业户,要及时清理,按照程序调整为正常户,恢复征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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