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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0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失效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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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35号)第三条“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探索建立对企业在聘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机制”的规定,现将有关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企业从业人员,经与所在企业协商一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1、具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或中央有关部委核发的由国家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聘用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工作。
  二、延迟时限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六十周岁,男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办理程序
  1、双方协商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与所在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劳动合同,约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期间在企业工作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年限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的,应当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企业不再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期间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报备案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四、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高级技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申领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 (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发文文号:沪人社养发[2010]4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10-10-1
实施时间: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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