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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4]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31
实施时间: 2004-8-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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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期交换数据。一是纳税人户籍数据。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运用软盘、网络或其他介质,在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按纳税人注册类型、行业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信息,在每月终了十日内相互传递新发生的开业、变更、停废业、注销或迁移以及非正常户纳税人清单等信息。二是货运发票数据。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地传递,以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强化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数据。主管国税局要在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同级地税局传递“两税”分户征收信息;国税局在检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应缴的“两税”时,要及时向同级地税局通报情况,提供追补“两税”的信息,以便地税局据以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税局发现纳税人有漏报、少报销售收入偷漏“两税”的,要及时向国税局通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并与国税局共同做好税款补征工作。四是双方的收入数据。省、市(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每月终了十日内相互交换税收会计和统计报表。
  基层国税局、地税局机构设置不对应的,要将需要传递的数据分别上传到上一级国税局、地税局,由上一级国税局、地税局进行互相交换并清分下传。
  二、共同开展税收宣传。一是共同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统一行动,统一刊登宣传公告,统一组织宣传活动。二是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发共性的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材,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三是共同开展涉税事务咨询活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活动。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局、地税局要实行联合办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共同办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在省国税局、地税局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统一对外服务。
  五、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应纳税额。对于共管的个体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进行税额的核定工作,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纯利率等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联合发布公告。
   六、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标准时,应密切配合,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并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避免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七、联合评定公布纳税信用等级。各市(地)、县(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共同公布评定结果。
  八、相互委托代征。一是对于联合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款,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可共同确定集中征收的形式,共同委托代征人征收税款。二是对新办营业税户的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局可委托主管地税局代征。三是国税局代开发票征收“两税”的纳税人,地税局可委托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九、协调进行税务检查。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一是制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时,国税局、地税局要协商确定部分联合检查的重点,共同实施检查,依法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二是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的线索和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三是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交流执法办案工作的经验。四是国税局、地税局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十、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一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换。国税局、地税局一方根据工程时间或非独立个人工作时间判定构成常设机构后,应在十天以内书面通知对方。二是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该互通相关信息,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征免事项,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联合行文报批。三是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当涉及国税局、地税局双方业务时,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免税情况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在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四是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规定,对情报交换的查实、处理、信息采集等问题,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五是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涉及到国税局、地税局分管税种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通过联合调查或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协作与沟通。
  十一、共用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共用办税服务厅,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及办理涉税事宜。
  十二、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协作既有利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因此,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高度重视,摆上日程,相互信任,互为依托,齐心协力地抓好协作工作。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协作有关事宜。可按月召开协调会或例会,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对口处(科、股)、室要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承办、组织各项协作事务,切实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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