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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上海市政、环卫、园林体制改革落实有关营业税、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2000]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2
实施时间: 2000-6-12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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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本市市政、环卫、园林行业施行“管养分开”,作业行为市场化的体制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机制转换而成立的养护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照顾:一、养护作业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至2002年12月底止,承接的养护维修作业收入缓征营业税;二、养护作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2002年12月底止,其经营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免征的所得税应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现将具体贯彻意见明确如下:
  一、可享受缓征营业税、所得税照顾的养护作业企业由市局统一下达名单。
  二、缓征营业税的养护维修作业范围市政系统为从事市政、公路设施的养护维修业务(包括一般养护、重点养护、中修及大修)所取得的收入;环卫、园林缓征营业税的业务收入范围另定。对未列名企业或列名企业承接其他业务收入,均不能享受缓征营业税政策。
  三、对列名企业从事规定缓征营业税范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已缴纳的营业税不再办理退库。
  四、享受营业税缓征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缓征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缓征政策。企业对缓征项目收入,应单独核算,每期申报。如与应税项目划分不清,则一并征税。
  五、列名企业,其所得税的免征政策亦需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
  附:市政系统第一批转制的“养护企业”名单(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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