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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免征营业税项目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0]19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6
实施时间: 2000-11-6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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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9]94号)下发后,各地认真地进行了贯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省局在对全省情况进行调研后,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增列以下项目:
  1.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摊点)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流动餐饮摊点、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茶水点、小浴池(营业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自行车寄存、洗衣、熨衣、打夹克油、擦皮鞋、理发;
  2.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3.小区内专项服务。包括: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清理、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
  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必须按上述列示的项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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