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0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14
实施时间: 2009-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54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6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440元和48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5840元和52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下调。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月15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附表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michaelwenz   2009年1月16日
好,以后加油又可以省点了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4] 2014/9/16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 2014/9/1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11 2012/7/11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5]47 2015/8/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2] 2012/3/19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申办指南》 津商务内贸综[2 2015/10/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政策执行情 云国税发[2002] 2002/7/19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3] 2013/5/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通 青政办字[2016] 2016/3/3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冀发改传[2013] 20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