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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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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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