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和纳税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6]1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车船使用税税额和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鉴于我区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统一政策,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和纳税期限问题,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3号)有关规定执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其它政策、征管问题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