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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8]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失效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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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1%预征,别墅为3%,其他类型房产为2%。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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