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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11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
实施时间: 2003-9-2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1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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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和工商银行整体处置建材城房地产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邵地税发[2003]3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金鹏公司将其拥有的建材城房地产通过以物抵贷的形式抵偿所欠邵阳市工商银行贷款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销售 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邵阳市工商银行将金鹏公司抵债的建材城房地产于2002年6月销售给建民公司属于二次销售行为,不符合国家关于销售闲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有关规定,邵阳市工商银行销售金鹏公司抵债的建材城房地产可按差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即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税额为销售价格减去抵债价格。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24 实施时间:2008-9-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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