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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8]15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7
实施时间: 2008-3-1
失效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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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2-29
实施时间: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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