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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1997]20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9-22
实施时间: 1997-9-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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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办法》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和《减免税批件统计报表》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管理范围减免税的管理范围包括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减税免税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原则:
  (一)对营业税的减免税,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减免幅度进行审批;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
  (三)对下列各类纳税人不能减税免税:
  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
  2、帐目不健全,不能分别、准确记载营业税征免税营业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的除外);
  3、未办理营业税减免税报批手续和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权限营业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限,采取分别项目、限定数额、分级审批或定期审验的管理办法。具体的审批管理权限规定为:
  (一)对下列项目每户每年减免营业税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每年减免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业务;
  2、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
  3、军队系统附设的服务单位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的业务;
  4、农牧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业务;
  5、校办企业(含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单位服务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6、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以上,经营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8、个人转让著作权的业务;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业务。
  10、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的业务。
  (二)其他的减免税项目,不分数额大小,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审验。
  (三)今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新规定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明确其审批或审验权限。
  第五条 减免申报资料纳税人经营本办法第四条(一)所列业务,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要求减税免税的,应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申请,说明减免税理由,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分别报送下列资料:
  (一)市地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
  (二)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证明。
  (三)省地方税务局、省教委确定为校办企业的证明,学校出资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任命文件、上交主办学校利润凭证复印件。
  (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五)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为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主管单位批准为宗教单位的文件复印件。(六)保险业务免税险种的具体清单。
  (七)市、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对情况属实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减免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下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减税免税资料,要认真审核、研究,并及时予以批复。
  (三)纳税人的营业税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减免税通知书》通知其执行。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第七条 减免税审批时限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减免税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于每年年初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其他减免税按次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纳税人给于减税免税。
  (二)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在三十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果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四)纳税人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资料,应该资料齐全,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按年对纳税人营业税的减免税情况进行统计。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报送营业税《减免税批件统计报表》。
  第九条 需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审验的营业税减免税,其审验内容、审验程序和审验期限等,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地税函[2009]410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28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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