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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林业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2008]32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11
实施时间: 2008-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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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口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 我们对2003年制订的《大连市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7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林业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省、市农业机械化财政扶持政策,管好用好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要求、适应我市农业生产发展水平先进实用的农业生产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农业机械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购置;农田作业机具购置,包括耕整、种植、插秧、植保、收获、秸秆还田和园田农用机具等;粮食及农副产品产后处理机械购置;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购置。
具体机械目录由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农口相关部门发布。
  (二)补贴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场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机服务组织。
  (三)补贴标准:按购价30%以内给予补贴,但100马力以上的农用拖拉机单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其他农业机械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县级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县级补贴政策。
对于示范作用较大、服务效果明显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除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外,可视示范作用和服务效果再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第五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购置农业机械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林业机具的报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 ╳╳╳局关于农业机械购置情况评审报告》,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属于林业机具的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或市林业局)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补贴对象及农业机械名录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口相关部门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口相关部门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
  第六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农口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七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据实申报;市农口相关部门、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或市林业局)要建立扶持农机项目档案,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扶持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大连市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70号)和《大连市链轨式拖拉机旧机修复再生管理办法》(大农局发[1997]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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