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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8]5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3
实施时间: 2008-5-2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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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地震灾区人民献爱心,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遭受地震灾害的地区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水泥、药品、食品、帐篷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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