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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8]3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57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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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物项目征收管理,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物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对建筑物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物项目,不实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第四条 建筑物项目管理,是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以下简称“办税通”),对建筑物项目实施项目登记、税源监控、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管理过程。
  第五条 纳入建筑物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办税通”,并通过其办理以下事务:
  (一)登记建筑物项目相关信息;
  (二)开具发票;
  (三)税务申报;
  (四)缴纳税费款项;
  (五)项目竣工后,提请项目注销。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税务端开展如下工作:
  (一)接收审核建筑物项目登记信息,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并确定建筑物项目应征税费种及税费率;
  (二)通过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楼房销售状况统计表、建筑业工程结算进度直观图,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工程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
  (三)通过项目管理台帐、项目税源存量表、发票查询等模块,对建筑物项目的登记、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和利用;
  (四)通过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房地产销售中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处理;
  (五)根据纳税人提请,审核注销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异地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劳务,必须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并在不动产项目所在地和建筑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通过“办税通”进行建筑物项目登记(不含自建自用项目):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 30日内;
  (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0日内。
  第九条 办理建筑物项目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纳税人
  1、房地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房地产项目管理明细表;
  3、房地产楼房平面图;
  4、房地产规划许可证;
  5、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6、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二)建筑业纳税人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3、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第十条 建筑物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纳税人通过“办税通”提请变更建筑物项目登记,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情况变更表;
  (二)房地产项目管理明细变更表;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变更表;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房屋销售结束、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或由于其它原因,不需就此项目再开具发票,应在30日内,通过“办税通”申请建筑物项目注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注销表;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表;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凡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物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年末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包括项目管理纳税申报(第1次申报)和纳税人自主申报(第2次申报)。
  项目管理纳税申报是指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项目登记信息、发票开具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每月自动生成的综合申报表及各税种附表的申报。
  纳税人自主申报是指纳税人存在项目管理纳税申报数据以外的其他应申报收入(税种),纳税人可通过 “办税通”综合申报模块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第2次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台帐,记载被扣缴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地点、编号、代扣代收凭证号、代扣代缴时间和税额,接受地税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为自开票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售发票:
  1、办理税务登记;
  2、使用“办税通”;
  3、办理建筑物项目登记;
  4、接受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联通方式实时监控和授权下自行开票;
  5、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纳税人收取预收款,必须通过“办税通”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由地税机关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与规划、建设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已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情况。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考核责任制。
  第二十条 “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和部署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操作规程,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房地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房地产项目管理明细表》
  3、《房地产项目情况变更表》
  4、《房地产项目管理明细变更表》
  5、《房地产项目注销表》
  6、《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7、《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变更表》
  8、《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表》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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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tds205   2011年6月13日
有点迷糊,晕!
yubo1211   2009年12月24日
扯谈!!
xta   2009年11月18日
该文件和总局的文件发生冲突了不是吗?外地到辽宁来施工的企业如果交了所得税外省的税务局也不承认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