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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8]1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8
实施时间: 2008-8-8
失效时间: 2016-11-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9576
评论人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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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遵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依法监管、支持发展、规范行为、利益脱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特定税务事项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凡涉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税务事项,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积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对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和具体业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贯彻落实。
  (三)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必须按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未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二、注册税务师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四)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公告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结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资格、业绩、有无违规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在报刊或行业网站上公告可以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同时将公告的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确认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包括异地执业)前,应向执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和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和印章式样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名单予以公告。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对鉴证报告进行审查,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对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不予承认;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涉税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税务机关应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地税务机关应报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取消其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其作出不予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处理,并由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按自愿原则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或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11-2
实施时间: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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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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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0月20日
这种情况即使是总理也无法改变,只能再出现税收行业的"三鹿"事件才会让普通群众理解,等吧,保证有此一日!
wugs127   2008年9月21日
建议取消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8月22日
其他部门都可仿效税总搞注册工商师、注册外汇师、注册核资师、注册贷款审核师...如此分工更细了!哈哈!!如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就无业务做了!!不过利益驱使有法不依!!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8月21日
中介机构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就是权力哟,权力是中介机构的利益共同体,中介机构也是权力变现的一个有效途径。估计各部委将来都要搞一个行业准入条例和制度的。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8月20日
  其他部门都可仿效税总搞注册工商师、注册外汇师、注册核资师、注册贷款审核师...如此分工更细了!  不过利益驱使有法不依,长此以往国还能国吗!!???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8月20日
这就是权力与利益的完美结合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8月20日
现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分而至之是有好处的,四大会做税审吗?可他们不一样的做得很好。涉税咨询顾问没有限定资格,现在律师、会计师、咨询公司、个人都在做,为什么注册会计师只会盯着鉴证审计业务呢?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8月20日
此规定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从上可以看出:法律法规授权税总规定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但税总不但可以弄出一个执业资格,而且可以违反上法地将"代为办理"变成鉴证!!故此规定也就很自然地违法!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8月19日
关健原因在于注会是国务院条例再到人大法律制订出来而非强权部门制订出来的,没有强硬的后台老板!为活在中国这个强权而非法制的国家的注会悲哀!!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8月19日
财政部好像从没为注会推过多少业务啊,工商审计是工商局管,外汇是外汇局管,上市审计是证监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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