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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15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30
实施时间: 2008-5-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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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8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9

饮食业

9

娱乐业

19

其他行业

10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北京市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一律废止(废止文件目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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