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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00]3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8-1
实施时间: 2000-8-1
法规类型: 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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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你部6月20日来函收悉,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返还,以及属于国家扶持领域的公司所获得的补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 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反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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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 财会[2000]3号 2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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