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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10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5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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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全员全额申报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五条块结合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六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扫描和窗口申报等方式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八条 下列情形,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汇总申报:
  (一)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不包括财政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扣缴申报),且财政部门不负责统发单位明细申报的;
  (二)国家机关支付国家保密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
  (三)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四)上市公司向二级市场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证券公司向在其开户并存款的个人支付利息且支付单笔股息、利息不超过10万元的;
  (五)企业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并向个人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每次不超过800元的;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支付奖金的;
  (七)企事业单位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经济利益每次不超过800元的。
  第九条 由财政部门负责统发工资且为其实行明细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若当期未另行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当期可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汇总申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于次月终了后十日内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提及的财政部门,应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财政单位统发工资专用)》(见附件1-3),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窗口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提及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见附件1-2)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汇总申报的录入规则》(见附件2)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使用扫描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且当期无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仅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情况。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当期代扣代缴各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进行明细申报;若当期无税,则无需申报。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一律实行登记管理。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通过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进行登记。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在自行申报时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外籍人员登记时实行一人一码,每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外籍人员实行如下18位编码规则:
  (一)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其编码规则为: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的15位纳税识别号+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二)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其编码规则为:八个零+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的地税管理码(7位税务代码)+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三)外籍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其编码规则为:6个零+税务机关公用码(9位)+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第十七条 外籍人员需要单独开具完税凭证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完成系统申报操作程序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请求,由税务人员在税收业务管理平台“个税数据接收”模块进行处理。
  (二)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介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完成系统申报操作程序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请求,由税务人员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税收业务管理平台“个税数据接收”模块进行处理。
  (三)使用扫描表进行窗口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的请求,税务人员在税收业务管理平台“受理申报”模块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网上申报单位,报送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打印”功能打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0);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非网上报税单位,报送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打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1)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三)其他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窗口申报扣缴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见附件1-2);财政单位统发工资实行汇总扣缴申报的,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财政单位统发工资专用)》(见附件1-3);对本单位从事税法规定的特殊行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年度扣缴申报,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特定行业人员年度申报)》(见附件1-4);其他窗口申报扣缴义务人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
  第三章 自行申报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经营所得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
  第二十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方式自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如需补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取得《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上款所述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经营所得的日常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通过金融卡、窗口申报、委托代征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非定期定额户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采取网络申报和窗口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自行申报期限分别为: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非定期定额户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的申报办法,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是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开具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和实行明细扣缴申报的纳税人是完税证明的开具对象。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理的,应持纳税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税额后,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二)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年终一次性开具完税证明。
年度终了后,邮政部门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信息部门取得经过税务机关加密的数据报文,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完税证明的分装邮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由市局计会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完税证明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完税证明的领用、保存及缴销工作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用量到市局计会部门领用完税证明。
  邮政部门到市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用完税证明。
  第二十九条 市局信息部门负责将邮政部门提供的无法送达的信息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信息进行核实并通知企业变更税务登记。
  第五章 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表明个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所得)、征补退抵税款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但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各环节均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5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由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市局计会处负责;个人所得税数据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略)
  2.汇总申报的录入规则 (略)
  3.即时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 (略)
  4.年终一次性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 (略)

修正:

上述法规附件3、4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地税函[2010]166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8
实施时间: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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