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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8]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6-27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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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
  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
  (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将新办税务登记证件时间从现在2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为:分局受理、录入信息、审核各1个工作日,登记受理处收到受理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证。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等特殊情况的,可急事急办,继续开设绿色通道。
  (二)各受理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各受理分局负责录入全部数据并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税务登记证件上涉及的字段进行审核,具体字段为: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
  (三)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浦东税务局参照此办法,市局将定期对登记受理处和浦东税务局的核准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承诺书;
  2.开业登记需提供资料;
  3.税务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
  4.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修正:

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5
实施时间: 2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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