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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57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6-15
实施时间: 2008-6-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0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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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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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kennysmiledong   2015年3月18日
那么能代开发票吗?开发商能做租赁业务的成本列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