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9
实施时间: 2008-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作了较大调整。与现行制度相比,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省局结合我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际,对有关报表制度和要求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我省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相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
  (一)监控标准及监控企业名单上报
  2008年上报总局的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和要求为:
  1、2007年实际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2、2007年已纳入省级或省级以下监控范围,预计2008年缴纳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均要及时纳入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列入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省局。
  2008年上报省局的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和要求为:
  1、企业2007年度实缴的地税税收收入(包括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2007年已纳入地市级或县级监控范围,预计2008年地税税收收入(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没有企业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的市、县(市)局必须上报本地区税收收入前10位的企业。
  4、各地所选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必须兼顾行业分布均衡,增加对第三产业企业的选取,如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在这些行业中没有达到以上标准和要求的,应选择该行业年税收收入前三位的按查账征收的企业作为监控对象。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列入省级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省局。
  省级以下监管标准和要求:
  各市、县(市)局可以在满足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经济、税收结构及特点,制定本地区的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要求各地重点税源监控面(全部监控级次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收入与全部税收收入之比)达到当地全部地税收入的60%以上。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和要求选择确定各监控级次的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认真确定、选择监控级次。同时,各地要以《税友2006》在全省推广应用为契机,充分利用重点税源数据直接从网税、征管系统取数这一平台,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各地对于已不达标但已纳入省级或总局监控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剔除和调整,确保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在户数和税收规模上均有所突破。
  针对同户率问题,由于现行重点税源监控月(季)报表已经同时包含了当年与上年同期数据,因此,在重新认定2008年度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时,剔除或调整不达标的原有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并不影响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度同户率。各地只要保持年度内各月(季)度同户率达到100%,就可以确保年度同户率达到100%。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认真汇总和审定所属县(市)局上报的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预选名单及及其监控级次,在1月25日前通过《税友2006》系统上报省局审定。为确保稳妥,各市局在通过《税友2006》系统向省局上报2008年度重点税源监控预选企业名单的同时,将重点税源监控企业预选名单按Execl格式导出(详细表式见附件1),通过省局FTP上报至省局,上报地址为:上报省局/计划/2008年上报/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认定目录下。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为了及时了解企业对生产经营及税源、税收趋势的看法,为建立税收预警系统提供支持,2008年增加问卷调查表,按季报送,其他报表表式与上年一致。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共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表》。
2008年各项报表的指标设置根据监控工作的需要做了必要调整。在《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了反映2007年实际收入、利润、税收情况的指标和预测2008年收入、利润及税收情况的指标,同时还增加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间和是否享受扩大增值税抵免范围的指标。在《税收月报表》中增加了反映企业进出口税收情况、增值税扩大抵免范围以及资源消耗情况的有关指标;为适应两法合并的新变化,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指标进行了合并。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中将一些指标的具体口径作了调整,同时细化了房地产成本构成的有关指标。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确保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顺利开展。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附件3。
  各地可以从省局FTP:省局通知/2008年通知/2008年重点税源布置目录下下载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EXCEL表式、填表说明以及TRAS系统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任务。
  (三)数据采集
  鉴于《税友2006》已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各地可以基于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表》等原始信息以及税收征管系统中的税收数据,通过《税友2006》重点税源监控模块实现取数、加工、审核,形成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数据。为确保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可比性,上报省局、总局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必须上报上年同期数据。对于缺失上年同期数据的(主要是上年的各月(季)的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表等有关数据),各地要逐户通知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在网税系统中逐月(季)予以补齐相关报表数据,确保每月(季)上报数据完整、准确。
  (四)上报方法、时间和地址
  各基层地税机关在确保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各项报表填报齐全后,通过《税友2006》系统加工数据后导出,将导出的数据导入TRAS系统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任务中审核数据,审核完毕后导出并上报至上一级税务机关。各市局汇总所属县(市)局重点税源数据并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省局。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上报时间与上年相同,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的,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季度报表为空表,市局上报省局截止时间为次月17日前,县(市)局上地市局报截止时间为次月16日前;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的,市局上报省局截止时间为季后20日前,县(市)局上报地市局截止时间为季后18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同当期取数、加工报表后一并补报。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各市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数据通过省局FTP报送,地址为“上报省局/计划/2008年上报/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目录。各地在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报至“上报省局/计划/2008年上报/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问题与建议”目录。
  (五)2008年度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年报
  为提高年度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级地税机关在取数加工2008年度(即12月份)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时,要加强对企业12月份重点税源报表数据与企业全年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汇算清缴报表数据以及地税征管系统中企业年度税收实际入库等数据的比对、核实,确保年度各项指标准确完整。
  二、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制度
  为更多的了解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及税源、税收情况,更好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自2008年起税务总局将直接对部分重点企业集团开展监控。
  (一)监控范围
  2008年税务总局直接监控的重点企业集团范围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重点企业(集团)统计调查范围确定,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2008年企业集团具体监控对象由税务总局直接下发名单,企业集团名单、地区分布见附件4,具体名单在“省局通知/2008年通知/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布置文件资料”目录下载。
  如下发的名单中存在非集团企业(即没有下属成员单位的独立企业),同时又已纳入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可以不再上报企业集团各项报表。
  (二)报表体系及统计范围
  重点企业集团监控报表体系和指标设置坚持实用与简化的原则,在尽可能全面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税收主要指标的基础上,力求简捷实用,方便企业填报。2008年企业集团报表体系确定为两张报表,分别是《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和《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其中《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及主要税种的应缴、已缴情况,由企业集团汇总后按季填报;《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单位)2007年、2006年各项税收的详细缴纳情况。具体表式及口径说明见附件4、附件5。
为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税源、税收情况,原则上《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中企业集团各项数据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鉴于部分企业集团组织层次和成员企业(单位)较多,可以以集团二级核算单位或合并报表单位为基础确定统计范围,但须保证统计结果能够代表集团整体情况。各企业集团数据统计范围一经确定年内一般不再调整,报表间各项数据的统计范围必须保持一致。
  《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中,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开展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成员企业(单位)中缴纳增值税低于5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单位)要纳入集团统计范围,但不必单独上报税务总局。
  (三)数据采集及上报方式
  为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企业集团监控数据将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将有关数据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级地税机关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下载本地企业集团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和应用。网上直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集团进行相关的布置、辅导、协调工作,并负责数据的审核、催报、通知纠错等工作。企业集团负责对成员企业(单位)数据的审核、汇总以及辅导、催报等工作。企业集团对指标口径及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和税务总局(计统司)反映。
  (四)上报时间
  《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上报时间为季后30日内;《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的上报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前。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税源监控是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数据采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五位一体”互动机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税源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其他地区有益的工作经验,按照要求贯彻落实好工作制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总局、省、市、县四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不断扩大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由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确保重点税源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和数据的源头控管,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继续丰富和完善数据审核体系,充分利用TRAS系统各种逻辑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方法,加强对企业原始数据的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加强企业财务数据与征管系统数据的比对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先审核、后上报”的工作程序,禁止充当“二传手”,将错误数据层层上传。
  (三)切实强化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紧紧围绕“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宏观调控服务”的要求,多角度、深层次地分析税源、税收变动情况及趋势,分析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税收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效果。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预警系统,定期发布行业性、区域性税负、物耗预警标准等信息,指出疑点企业及疑点问题,为基层进一步开展评估和检查提供指导。优化、扩展《税友2006》重点税源监控模块功能,不断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数据分析利用上来。为促进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各地要继续执行现行的分析材料定期上报制度,即按季报送重点税源综合性分析报告,按月上报一篇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分析的专题材料,省局将把此项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局对下也要明确提出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应用的具体要求,并将其纳入到考核体系之中。
附件:1.2008年度重点税源企业预选名单表式
    2.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表式
    3.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说明
    4.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表式、企业集团名单及分地区户数情况表
    5.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说明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