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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便[2008]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发文时间: 2008-4-16
实施时间: 2008-4-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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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报备工作
  2008年会汁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必须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的同时,应当登录系统网站(http://www.a..),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事务所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备案的同时,其分所应当登录系统网站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致。
  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行报备。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备案材料和网上报备信息后在系统中对报备信息进行处理。要重点关注报备信息与系统现存信息的差异,查找原因。对报备信息不完整、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做退回处理,并通知事务所、分所重报;对报备信息真实、完整、——致的,做确认处理。财政部门确认报备信息后,系统将根据备案数据对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对事务所、分所报备情况不满足设立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确认后启动整改程序。对发现的系统中注册会计师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敦促事务所、分所尽快按流程在系统中修改。要通过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机会进一步核实本地区机构名单,夯实行业数据基础。
  二、基本信息报备与业务报备分别进行
  由于业务报备工作现在已通过系统随时进行,因此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不再和业务报备工作挂钩。事务所、分所备齐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即可上报,不必等待业务报备工作完成。
  三、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
  200日年是首次全面开展网上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务所、分所的指导,要安排专人对事务所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公布有关电话号码。对于无上网条件的事务所、分所,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提供条件,安排其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时进行网上填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站公告、聊天室等手段对事务所进行指导。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我司和信息中心反映。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将设专栏,根据全国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发布最新通知和问题解答。
  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向我司联系申请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号码。
  未全面启用新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地区,应当结合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开展换证工作。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后,各地方不得再使用旧版证书。
  事务所、分所的备案工作原则上应当于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于系统操作基础较差的地区,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晚于2008年6月30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事务所备案工作结束后30天内将本地区报备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材料报我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上报报备工作统计表。
  会计司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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