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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4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8
实施时间: 2008-3-1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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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就车船税征收管理方面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主要是指:当纳税人选择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时,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为个人且车籍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跨省(市)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纳税人未在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应在购买“交强险”时,按购买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不再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购买地保险公司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但须查看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并将完税凭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行驶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征收问题
  对于办理临时登记上道行驶并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问题
  对于除拖拉机(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的车辆)、警用车辆(公安机关核发的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的警车)以外的机动车,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公司应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我市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新购置免税车辆的车船税征退问题
  新购置的免税车辆在办理“交强险”时,尚未取得车辆登记证书,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因此,对于这类车辆,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代收代缴车船税,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确认属于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可以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及解缴税款的时间问题
  保险公司应在与纳税人签订“交强险”保单的同时(以交强险保单的“签单日期”为准)代收车船税,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保单的“签单日期”收到保费,都应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七、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时需留存的材料问题
  为了保证车船税计税依据的准确性,保险公司出单人员应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出厂合格证书或者进口凭证等载有“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或“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等车船税计税依据的相关证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原件已阅,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
  在查验以前年度车船税完税情况时,应将上一年度包含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原件已阅,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
  八、保险公司申报解缴代收税款时采用的报表问题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申报解缴工作,适应“金税工程”(三期)大连地税项目上线需要,自2008年1月开始,保险公司在申报解缴代收税款时,应填写《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同时报送车船税代征情况明细表(电子数据),并保证两表间数据逻辑关系的准确性。
  九、船舶车船税的申报时间问题
  船舶应缴纳的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为单位的,由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为个人且船籍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船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我市船舶车船税的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纳税人应使用新版《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申报缴纳车船税。
  附件:1、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报告表(略)
     2、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略)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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