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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08]1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4-15
实施时间: 2008-4-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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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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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不断改善民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在2008年度在全省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思想为指针,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挖掘扩面潜力,加强基金征缴,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扩面工作在确保完成全省1262万参保人员(其中860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力争完成1320万参保人员(其中917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奋斗目标;统筹基金征缴完成全省282亿元的工作目标,力争完成292亿元的奋斗目标。
  三、工作重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服务、建筑、运输等行业企业为突破口,按规定明确登记企业的经济类型,规范私营企业参保行为,解决扩面工作难点;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工和中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缴费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是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的主体。省政府将与各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将扩面计划、征缴计划及参保缴费率等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分解扩面和征缴计划指标,部署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此次专项行动实行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认真抓好参保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本市的参保缴费潜力。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扩面质量。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行动小组),负责全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督查、协调及日常调度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制定资源普查具体办法,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监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扩面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收集各方面提供的扩面资源信息,进行数据综合,提取出有效的可扩面资源;及时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省政府新闻办根据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3.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力度,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征缴计划;按月调度征缴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总反馈;严格审核缴费基数,杜绝基金跑冒滴漏;加大清欠力度,完成清欠计划;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扩面工作。
  4.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为新注册的单位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时,要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月将新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劳动保障、地税、审计等部门对扩面征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完善缺口补助资金和调剂金与扩面征缴工作业绩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扩面征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6.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将参保缴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杰出青年”和“巾帼标兵”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7.建设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取消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
  8.统计、公安、交通、人事、中小企业、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参保缴费工作。
  (三)普查参保信息,从源头掌握参保资源。从4月15日至8月15日,对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处乡镇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劳动适龄人口(18至60周岁,其中女干部至55周岁、女工人至5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地税、财政、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实施。要逐户排查,彻底摸清扩面资源底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情况统计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数据汇总和情况分析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
  (四)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从政策层面促进扩面。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合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过去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试点后个人账户运营收益率),不收取滞纳金;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五)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应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财政、地税、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举报案件。对拒绝参保缴费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觉参保缴费意识。
  (六)严格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政府将把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与省对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额度相挂钩,按照超额完成和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一定比例相应增加和减少缺口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额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扩面征缴工作的先进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各市政府对扩面征缴工作成绩突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动部门、社区工作人员和积极参保缴费的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七)全方位宣传扩面,使参保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大力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宣传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扩面征缴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各级政府领导及有关专家要深入企业、社区、家庭,进行答疑解惑,增强公众参保缴费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建立旬报告、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省政府建立扩面征缴旬报告、月调度、季通报制度。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各市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报表形式上报本地区扩面征缴情况,包括参保资源普查进展、参保人数、参保人员缴费率、基金征收等情况;每月5日前各市以书面形式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专项行动总体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及时召开各市领导调度会,对扩面征缴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安排
  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4月份):召开全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启动辽宁省暨沈阳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宣传咨询活动;专项行动组织定职定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宣传活动。
  (二)推进阶段(5月初到12月底):开展养老保险参保资源普查工作;通过各种措施,强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实现第一阶段中查出的可扩面资源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全面超额完成扩面征缴任务。
  (三)检查验收和评比考核阶段(2009年1月份):省专项行动小组将组织专项行动联合验收组,对各市工作实效进行检查验收;各级政府总结专项行动情况,总结经验,落实奖惩措施。
  附件:辽宁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辽宁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政高 省长
  副组长:鲁 昕 副省长
  成 员:孟繁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润俊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刘 铭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阎庆文 省公安厅副厅长
      周志敏 省民政厅副厅长
      侯志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守力 省人事厅副厅长
      范越林 省建设厅副厅长
      郑玉焯 省交通厅厅长
      韩 杰 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
      付忠伟 省审计厅副厅长
      张玉文 省地税局局长
      王福全 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弘士 省质监局副局长
      张 晶 省统计局局长
      娄彦莉 省总工会副主席
      高宏彬 团省委副书记
      邱立明 省妇联副主席
      武永存 省工商联副主席
      盛松成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办公室主任由刘铭同志兼任。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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