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08]114 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9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6 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核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对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耕地原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
对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
  三、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四、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纳税信息传递和提供纳税资料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办理 2021/1/1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 国家税务总局西 2019/12/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08/9/9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税[2008]11 2008/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7/8/1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湘财税[2020]17 2020/8/24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 粤财农[2004]20 2004/9/13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请示的 晋地税农发[200 2001/12/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地税地[2004] 2004/12/2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 沈地税函[2012]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