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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7]18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6
实施时间: 2007-10-30
失效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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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印发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3]113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
  为做好发票印制管理工作,规范印制行为,提高印制效率,保证印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权限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根据市局授权,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
  (二)全市地税发票必须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并持有有效“发票准印证”的承印企业印刷。
  二、编制票证管理所印制计划
  (一)年度发票印制计划由票证管理所发票管理科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提出。
  (二)根据各发票承印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水平,以及上年发票印制情况,兼顾就近、安全原则,由所务会研究决定各发票承印企业年度发票承印量。
  三、印制发票的审核审批
  (一)通用发票的审核审批
  1、发票保管岗根据通用发票的领用及库存数量及时向发票审核岗提出印制计划。通用发票印制计划一般以季度使用量为限,用量少的发票可以按年使用量提出计划。
  2、发票审核岗根据保管岗提交的计划,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注明发票名称、数量、批准文号、起止号码、各联用途等事项。
  3、经票证管理所发票管理科科长初审后,送主管副所长审核后,报所长审批并确定承印企业。
  4、发票印制审核岗根据审批结果通知确定的承印企业按《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安排印制。
  5、《发票印制通知书》由发票统计岗留存一联,用以登记台账;转承印企业一联,用以按通知书要求安排印制。
  (二)自用发票的审核审批
  1、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自用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且理由充分;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4)发票使用量较大。
  2、申请印制此类发票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
  (2)填写完整的《 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3)拟印制发票票样。
  3、初审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印制自用发票申请进行初审。
  (1)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属实;
  (2)拟印制的发票使用范围和用途是否与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一致;是否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相符;
  (3)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发票的印制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用量。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初审,在《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
  4、审批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对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局报送的申请印制自用发票资料进行审批。
  (1)将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局签署意见的《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拟印制发票票样报送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印制审核岗。
  (2)发票印制审核岗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单位资格、发票用途与适用范围、发票种类、发票印制数量和使用期限、发票格式是否规范等。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一式二联),经发票管理科科长和主管副所长审核通过,报所长签批,并确定承印企业。
  (4)《发票印制通知书》由发票统计岗留存一联,用以登记台账;转承印企业一联,用以按通知书要求安排印制。
  四、发票的入库与出库
  (一)通用发票的入库与出库
  1、入库
  承印企业印制发票完毕后,由票证管理所发票审核岗和保管岗按《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进行验收入库。
  2、出库
  (1)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局提出领购发票需求,按使用量每周一、四向票证管理所领购发票。
  (2)发票统计岗按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登记《发票分户管理底账》,开具《发票调拨单》(一式四联),发票保管岗负责办理发票出库手续,登记《发票分类管理底账》。
  (二)自用发票的验收
  承印企业印制发票完毕后,由票证管理所发票审核岗按《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完毕通知用票单位结算发票工本费,结清款项后领取发票。
  五、发票印刷费用的结算
  (一)票证管理所与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局的发票工本费结算
  在年度内按规定程序分期结算工本费,年度终了进行清算。
  (二)票证管理所与申请自用发票单位的发票工本费结算
  申请自用发票单位接到结款通知后按规定程序结算工本费。
  (三)票证管理所与承印企业的印刷费结算
  票证管理所根据财政拨款情况,按规定程序结算印刷费。
  六、发票防伪品的管理
  票证管理所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厂家购买防伪油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置《防伪油墨领购登记表》,逐笔登记领购情况,并监督承印企业使用情况。
  七、票证管理所负责对发票承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八、本制度自2007年10月30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印制办法》(大地税发[2003]133号)同时废止。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8]4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30
实施时间: 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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