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6]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4
实施时间: 2006-4-2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对第一点关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税收优惠定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深国税发[2003] 2003/6/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甬地税一[2009] 2009/5/1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 渝财社[2004]79 2004/6/8
河北省财政局关于加快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 冀金办[2003]23 2003/9/8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收费减免 黔价费[2004]34 2004/11/29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琼财税[2006]46 2006/3/27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法[2006] 2006/4/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渝国税发[2006] 2006/4/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 渝地税发[2006] 200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