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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6]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4
实施时间: 2006-4-2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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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对第一点关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税收优惠定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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