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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25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8-4-1
失效时间: 2013-1-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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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局《关于印发〈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88号)至2007年12月31日将执行到期。为做好今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将实施处罚意见修订如下。
  一、将《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第一条处罚标准的第(一)项修订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上半年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五百元罚款;下半年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一千元罚款;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申报,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第一条第(二)至第(五)项、第二条第(一)至第(七)项仍继续执行。
  三、本通知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发[2012]15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31
实施时间: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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