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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0
实施时间: 2008-1-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09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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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7年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ОО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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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hinny   2008年2月18日
对于第二条,看来企业不如投资有限公司能得到更多的财务利益。
自考名师王学军   2008年1月24日
浙江地税确实有进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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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 2006/11/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 闽国税函[2008] 2008/7/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粤国税函[2004] 2004/11/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京国税函[2004]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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