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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8]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3-2
实施时间: 1998-3-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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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营业税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等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先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管理。
  二、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社会管理、经济或技术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特定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且经国家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费用(基金)。具体是指经国家及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列举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未列入名单的各类收费(基金),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三、经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会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清理和认定,并分批下达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
  (一)对现有收费项目的清理认定问题。按照《通知》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对我省现有的经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认定,将一部分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列入 “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 (见附件一)。对未列入第一批名单的经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在进一步清理、认定的基础上,在6月底以前分批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在6月底以前清理、认定期间,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对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对未列入名单的收费项目,应从1997年1月1日起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今后省级批准的收费项目的认定问题。对今后经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采取随时申报、按季审批的办法。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对在季度终了前收到的申请,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下达 “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批)”。具体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在接到批准收费文件的30日内持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和“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二),按下列程序申报不征税事宜:
  1、全省范围内的收费,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
  2、市、地以下(含市地)范围内的其他收费,由市地以下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申请,由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附该收费项目确已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正式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未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自收费之日起补缴税款。
  四、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密切合作,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管理,严格不征税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对那些虽列入不征税名单但实际并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或者对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如遇政策调整,不再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均应及时恢复征收营业税。
  各市地对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在审验中审查出需要调整或取消不征税资格的收费项目,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定。
  五、按照〈通和》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领取和使用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原使用的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收费票据准购证》,如属专用收费票据或该单位无其他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向原发放机关交销;如属统用收费票据,该单位还有其他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的,要变更《收费票据准购证》,其收费票据可用于其他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仍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
  2、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申请表
  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

  序号 项目 文 件 依 据 收费部门
  1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87号 税务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5]202号 税务
  3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件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5]219号 税务
  4 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鲁价涉字第89号 税务
  5 职工技能考核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财综字[1996]44号 劳动
  6 职工技能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财综字[1996]44号 劳动
  7 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 鲁价涉字第181号 劳动
  8 劳动力管理费 省劳动厅、财政局、物价局鲁劳发[1995]273号 劳动
  9 省电教复制、录教材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0号 教委
  10 《山东通讯》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鲁价涉发222号 省委
  11 《党员干部之友》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鲁价涉字第51号 省委
  12 《山东统一战线》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鲁价涉字第59号 省委
  13 《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5]136号 省法制局
  14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鲁价涉发221号 水科
  15 《农转非计划凭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鲁价涉字第89号 计委
  16 产权登记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财国字[1995]第3号 财政
  17 注册会计师考务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 财政
  18 专控商品附加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 财政
  19 收费票据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 财政
  20 珠算技术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鲁价涉字第68号 财政
  21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26号 经贸委
  22 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11号 文化
  2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16 人事
  24 音像制品管理证照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 广电
  25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许可证费 省房改办、财政厅、物价局鲁房改办发[1995]29号 建委
  26 建筑职工干部岗位合格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 建委
  27 治安联防费 省政府鲁政发[1992]142号 公安
  28 自行车证照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91]鲁价涉字180号 公安
  29 护照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393号 公安
  30 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9号 公安
  31 机动车号牌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鲁价涉字[1994]162号 公安
  3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88号 科委
  33 专利纠纷调处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 科委
  34 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88号 科委
  35 测绘许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 测绘
  36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162号 物价
  37 企业定价认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125号 物价
  38 非刑事案件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47号 司法
  39 城市规划管理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鲁建规发[1994]13号 城市规划
  40 济南市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费 省政府鲁政发[1996]142号 城市规划
  41 落地原油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6]44号 油区办
  42 清罐油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6]44号 油区办
  43 油区内运输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6]44号 油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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