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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会计字[2000]3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1-11
实施时间: 2000-1-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期货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5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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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期货经纪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现就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需要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公司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发。
  三、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所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若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或者公司尚有其他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四、公司必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年度报告是公司办理年检的必备材料。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年度报告等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后,再将有关年检材料和初检意见上报中国证监会。
  七、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罚。
相关附件:
附件-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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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dl3309   2012年11月23日
这个已经被废止了
相关法规  
关于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 2020/7/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 京国税函[2005] 2005/4/2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 湘地税函[2005] 2005/3/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 2006/11/27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 证监会计字[200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