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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2]8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2
实施时间: 2002-7-22
失效时间: 2009-7-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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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及做好1999年下半年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征[1999]24号)有关规定,我局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户(简称双定户)取消了“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对双定户每月原则上按核定定额的票面总额供应发票。据了解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实行“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在此重申:
  (一)个别区局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办法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从8月1日起取消“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并要求对双定户重新核定、调整定额,充分考虑因取消开票与未开票比例对定额的影响因素,适当调高定额。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对双定户税收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要求双定户每月在申报期内应填报《定额发票购、用、存情况表》。双定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的应依实申报纳税,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一经查实,按偷税处理。对双定户连续三个月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核定定额。
  (三)对双定户的发票供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双定户当月超定额领购的发票,税务机关不能在购票时提前征税,纳税人在次月购买发票前应先到管理部门核实发票的开具情况,对上月超定额领购发票部分应先申报纳税后,办税窗口才可供应发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基层单位也可由办税窗口集中核实双定户的开票情况。
  二、关于发票“窗口”开具发票问题
  (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我局要求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开票金额大小,一律要提供开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可以由付款方开具,也可以由收款方开具。
  (二)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种类。由于我局办税窗口代开发票统一采用电脑开具,因此凡办税窗口代开的发票均开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务开具“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三、停止使用”酒店、宾馆专用发票”和“饮食业专用发票”
  我局于1998年10月份就取消上述两种发票,统一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旅馆业专用发票”。但对部分外资酒店、宾馆,由于发票上需同时印制中英文两种文字,由企业申请经我局批准后自印的,基层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开展一次自印发票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发票的,取消其自印发票的资格。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9]8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13
实施时间:2009-7-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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