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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一[2002]22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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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授权经营企业、直属企业:
  为了加大对我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产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点新产品的研制及产业化,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重庆市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决定,在“十五”后三年设立“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为了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制订了《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发挥市财政资金对我市企业产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是指重庆市支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进企业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
  市经委:负责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和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市经委根据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技术政策,组织企业申报、按年度编制发布的企业技术创新指导性项目计划。重点资助的项目是:
  (一)能够带动我市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能够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三)能够加快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服务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
  (四)能够提高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专利产品研发、重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五)能够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创新、改造项目。
  第五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企业为主体,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技术研发体系和财务核算与监管体系;
  (三)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研发条件,并在该领域具备了良好的研发基础;
  (五)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申报表”及相关的项目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市经委,抄市财政;
  (二)市经委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评估。
  (三)市经委根据专家评审(评估)意见、资金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市财政局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项目经费安排的通知。
  第七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经委在项目经费下达之前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资金支持方式、产权归属、共同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八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控股集团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划拨给相应的控股集团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各区县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给相应的区县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以及区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资金安排的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将经费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产业技术计划部门为管理产业技术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及项目指南编制费,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后评估等过程中支持的费用,优秀项目及先进个人表彰费用等。此项费用由市经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二)项目费:是指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其它费用: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对项目的资助方式为贷款贴息和无偿拨款两种。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后,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经委负责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经委要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须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同意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核批,项目剩余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如数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四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局;相关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市经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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