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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04]2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2-21
实施时间: 2004-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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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经委,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授权经营企业,有关直属企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下列组成: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财政部)安排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捐赠,系指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给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资产或财产权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支持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扶持项目评审费用;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涉及本市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属于有权机关发布的重点发展规划、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项目优先安排。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拨款、贴息、投入资本金的使用方式。
  (一)无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等工作,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
  (二)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清洁生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技术进步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投入资本金,主要用于支持发起设立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新产品等企业设立。
  第九条 限制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证券市场交易、期货市场交易、房地产业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需报送的主要材料:
  一、企业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二、企业设立或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取得该项目应依法审批许可的复印文件;
  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代码复印件;
  六、企业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七、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 由申报企业对拟实施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该项目应依法审批的许可。
  (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报企业提交书面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 中小企业局(或经委)、财政局各一份。
  (三)区县(自治县、市) 中小企业局(或经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同时,抄送重庆市财政局。
  (四)市级企业向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申报,抄送重庆市财政局。
  (五)由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对资料不齐的反馈意见补报,并提出初步方案后,送重庆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
  (一)对需要综合评审的项目,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或由其委托技术、经济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二)重庆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研究确定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方式、资金安排数额,以文件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给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所属企业,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异议的处理工作,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查,会同重庆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庆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应当及时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重庆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应当立即停止资金拨付,同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再安排发展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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