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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24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7
实施时间: 2004-10-27
失效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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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造成漏征或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稽核力度,对利用虚假业务合同或协议等非法手段取得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每次金额在500元以下。
  (二)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界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执行。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1、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用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3、发生临时经营业务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收取款项的有效证明;
  4、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点的设置
  为了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原则上只能在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室)或税务所设置发票代开点,个别区县因辖区范围大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两个以上发票代开点的,须报市局征管处备案,但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所设置的发票代开点,统一制作“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制作,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同时,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承担。
  (四)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可手工填开,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开具。同时,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根据相应权限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1、凡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代开发票经办人审核后开具;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必须由税务所(分局)或征收厅负责人审批;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审批。
  2、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时,要按照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3、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发票的号码。
  三、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征税问题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依法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工作。对税法规定应当征收的,应坚持依法征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凭证,并按税种分解比例及时解缴入库,其征收标准一律严格按全市统一的税费征收率执行:
  (一)个人出租房屋和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取得收入需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其税款征收标准严格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4号)中制订的综合征收率执行。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综合征收率。
  (二)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人力运输、装卸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收入需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按综合征收率5%征收。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5%
  (三)单位出租房屋、其他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需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按综合征收率7%征收。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7%
  (四)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保管、核销问题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代开发票的保管,并设置专门帐簿,记录代开发票领、用、存、销等情况,以备查验。
  (二)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一律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后,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查验后统一销毁。
  五、《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对下只发电子公文)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事由
  服务项目
  金额 佰万 拾万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财务人员: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分管局长: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本表为16开竖式
  
  
  附件2
  
  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税务机关名称
  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码
  
  
  式样规格及说明:
  1.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
  2.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可占二行。
  3.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
  4.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
  5.字体为仿宋,4号字。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
  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见纸质文件)
  
  
  二○○四年九月二日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存根联 发票代码:000000000000
  发票号码:00000000
  
  年 月 日
  付款方名称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号码
  收款方名称及地址、电话 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
  品目及金额 备注
  票 样 代开单位盖章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税额(大写) 完税凭证号码
  
  税控码: 开票人: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发票联 发票代码:000000000000
  发票号码:00000000
  
  年 月 日
  付款方名称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号码
  收款方名称及地址、电话 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
  品目及金额 备注
  票 样 代开单位盖章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税额(大写) 完税凭证号码
  
  税控码: 开票人: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0]6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14
实施时间: 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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