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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9
实施时间: 2005-10-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603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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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26号)收悉,其中,关于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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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兜3423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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