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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5]54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8
实施时间: 2005-12-8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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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衔接,现将实行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
  凡实行核定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使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只填写第1行、16至22行、57行、58行、62至76行、78行、80行、83行至104行的有关项目;如取得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需填报《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纳税人若弥补在实行核定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时,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备资料。
  二、填报口径、方法有变化行次说明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或投资收益的余额。全部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21行“国家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免税的补贴收入。
  第22行“营业外收入”:填写纳税人除免税的国家补贴收入以外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此行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纳税调整后所得=销售(营业)收入×行业纯益率+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调整减少额 即62行=1行×行业纯益率+6+21+22-57 .
  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行纯益率征收方式前符合税法规定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所得。
  其他行次填报说明、计算公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ОО五年十二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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