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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7]5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5
实施时间: 2007-7-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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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的规定,我市自2007年7月12日起开始由收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收取交强险的单位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指定专人负责,在关键环节做好代收代缴工作。要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应征税款不流失并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一把手和各保险机构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负总责,要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与大连市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市车船税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二、加强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收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要按照市局要求,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互联网站、宣传板等媒体上连续进行宣传;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的营业场所张贴《通告》,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也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多渠道加强培训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明确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市地税局和市保监局将对各基层局和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除统一培训外,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还要定期对各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也要定期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做好软件调试和各项准备工作
  市级保险机构要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按照我市的业务需求做好软件的修改与完善,于6月25日前完成软件修改工作;各保险分支机构要积极做好软件调试工作,要于6月30日前完成调试。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确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工作流程并向纳税人公布;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要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税收征管系统的调试升级工作,按时接收、审核、汇总、上报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
  三、明确相关政策,保证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
  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额标准
  我市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 70号)的规定执行。对车辆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等计税标准,应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条例和细则所称的自重,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没有整备质量的,按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作为计税标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计税标准。
  (三)征期
  车船税的征收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新购置的车辆应从购买交强险当月起至年末止计算;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减免税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二,每台车开具一组,免税证明单由市局统一格式下发基层局自行打印,自行编号)。免税证明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存档,一份由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持此证明单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保险机构应将免税证明单存档备查。一份由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汇总,将免税情况上报市地方税务机关。
  (五)退税
  对已税车辆在年度中间出现丢失、报废等情况,及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及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六)税款解缴
  1、解缴地点
  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的税款由各保险分公司统一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申报解缴(退)税款;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的税款由县市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退)税款。
  2、解缴期限
  车船税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3、解缴方式
  代收代缴单位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明细信息按市地税局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方式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核对无误后,填开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和税收缴款书,由代收代缴单位签字盖章后,解缴税款。
  代收代缴税款明细信息,是税务机关掌握车船税税源,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信息,也是财政部门划分财政收入归属和提取手续费的重要依据,因此代收代缴单位要按规定准确提供相关明细信息,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信息内容于每月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对不能直接提取代征收信息的基层保险机构应由其上级保险机构提取后下传给基层保险机构,再由基层保险机构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
  (七)手续费
  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按季及时足额地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认真履行义务,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各保险机构应当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代收代缴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一)代收代缴时间和范围
  自2007年度起,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凡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除免税车辆外,均应在购买交强险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对2007年上半年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以在2008年办理交强险时补缴2007年车船税,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纳税人到西岗区地税局) 补缴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车船税完税凭证问题
  在总局新的保险发票未使用前,可暂由各保险公司现行使用的《 保险业(费)专用发票》代替,在发票“附注”一栏打印“按规定已代收车船税(大写)____元 ¥:__元”。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领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要求
  纳税人识别号是区分税款归属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单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其他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个人应按身份证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又没有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可根据其他证件编码填列。
  (四)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处理
  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报告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加强纳税辅导,在开征初期要指派专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保险机构难以确定车辆类型的机动车,税务机关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确定。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收取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见附件四)车船税代收代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1、大连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 (略)
  2、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车船税免税证明单 (略)
  3、车船税代征情况明细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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